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相应资格,并收回相应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申报资格考试或评审: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经查实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论文)、科研成果;
(三)国家和本市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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