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
B.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
C.丙公司应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D.本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国际贸易术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等多个问题。
所谓倒签提单是指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为了保证收货人能够及时收到货物,信用证中一般均规定有装船日期,托运人应在该装船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船,否则,收货人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银行也不接受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间的提单。基于这个原因,在装船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期,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签发提单,以便向银行办理结汇。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交货日期属于合同的要件,而装船日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交货日期的因素。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倒签了提单,实际上就隐瞒了迟延交货的责任,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日后须对此引起的损失负责。本题中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而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日期是1999年2月31日,因此该提单是倒签日期的提单。故选项A说法正确。
FOB,全称Free on Board 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贸易术语在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上,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线,即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选项D错误在于货物的风险自越过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而不是在装运港船舷风险就转移。
《汉堡规则》是目前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之一,该规则规定了承运人应对延迟交货负责。延迟交货是指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本题中承运人迟延交货,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故选项B说法正确。欺诈,倒签提单。
本题还涉及到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别,它是指投保人在投保主要险别时,为补偿主要险别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造成的损失所附加的保险。附加险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特别附加险指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本题中如果丙公司投保了特别附加险,则有权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答案:ABC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如位于A国甲与B国乙签合同,但B不是缔约国,若合同在A国订立,法院地法规定,合同签订适用合同订立地法,既A国法,则公约得以适用);
3.货物买卖。公约用排除法,列举了不适应公约的货物买卖:(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和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的买卖。此外,公约不适用:(4)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5)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6)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以及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劳务合作形式进行的购买,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于( )买卖。
A.洗衣机 B.H股票C.大亚湾核电站发的电 D.远洋货轮
4.就买卖合同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
(1)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2)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
(3)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部分适用公约和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修改。
(三)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合同形式的保留,我国要求书面,不允许口头;
扩大适用的保留,我国只允许双方的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公约。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1.构成要约的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广告、报价单不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不是要约,是要约邀请);
(2)内容须十分明确;
(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2.要约的生效: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在未订合同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在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则要约也不能撤销。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问题,没有撤销问题。
4.要约的失效
因时间已过、要约人的撤销、受要约人的拒绝。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
1.具备的条件:
(1)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
(2)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承诺逾期原则上无效力,但如果承诺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发出的(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承诺已失效)或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发出通知表示接受,则仍具有承诺的效力。);
(3)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只要不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内容,如有更改则称为反要约。
2.生效时间: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于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撤回须撤回的通知在承诺生效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
(1)交付货物地点:
一般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货;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知道货物不在卖方的营业地,而是在某一特定地点,则交货地点即是该货物存放或生产制造的特定地点;
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则交货地点是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的地点。
(2)交付货物的时间
卖方应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或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质量担保
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
(3)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
(4)在包装上的要求(通用要求,若没有则应为足以保存货物)
3.权利担保
(1)所有权担保: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
(2)知识产权担保:卖方交付的货物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要求。
对知识产权担保的限制:地域限制:第三方的权利应是依据合同预期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取得的或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取得的;时间限制:卖方的所有权担保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上述权利和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
(3)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当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应及时通知卖方而怠于通知。
4.交付单据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7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