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法干警>导航 > 模拟试题

2016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冲刺试题及答案

2016-02-24 14:38:00 来源:考试网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冲刺试题:
  1.神牛公司在H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S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S省B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神牛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H省电视台、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无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B.S省红十字会、B中学均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C.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D.B中学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
  2.甲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卖给乙,乙当场付款,约定5天后取画。丙听说后,表示愿出比乙高的价格购买此画,甲当即决定卖给丙,约定第二天交货。乙得知此事,诱使甲8岁的儿子从家中取出此画给自己。该画在乙占有期间,被丁盗走。此时该名画的所有权属于下列哪个人?(  )
  A.甲  B.乙
  C.丙  D.丁
  3.被宣告死亡撤销后,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 起(  )。
  A.自行恢复
  B.恢复,但需办理复婚手续
  C.不能自行恢复
  D.应重新登记,才能恢复
  4.甲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大部分财产留给儿子乙,少部分的存款留给女儿丙。后乙因盗 窃而被判刑,甲伤心至极,在病榻上当着众亲友的面将遗嘱烧毁,不久去世。乙出狱后要求按照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
  B.乙只能依据法定继承的规定继承遗产
  C.乙无权继承任何遗产
  D.可以分给乙适当的遗产
  5.如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由于自己的过错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则(  )。
  A.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B.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与企业法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D.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企业法人承担补充民事责任
  6.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方法共有(  )。
  A.5种  B.7种
  C.8种  D.9种
  7.下列选项中.哪个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
  A.在逃犯开车冲向闹市时,警察开枪将其打死
  B.轮船失事.船长迅速乘救生艇率先逃生
  C.甲唆使自己豢养的狼狗咬乙,乙顺手操起地上木棍打死狼狗
  D.轮船刚驶离港口,遭遇暴风,船长为避免轮船倾覆,下令把船上货物抛人海中
  8.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犯罪,我国有限制地对犯罪的外国人行使管辖权,其根据的原则是(  )。
  A.属人原则  B.属地原则
  C.普遍管辖原则  D.保护管辖原则
  9.以下关于犯罪预备、未遂或者中止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诈骗何某,被其识破。但他见甲实在可怜,仍给了甲3000元钱。甲的诈骗罪既遂
  B.乙蓄谋杀害张某。一天,乙见张某熬药就偷偷在药中投毒,但张某是在熬药给猪治病,结果猪吃药后中毒而死,张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C.丙在枪里装了5颗子弹,躲在树丛中向仇人刘某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目标。刘某因害怕而求饶.丙见其实在可怜,就不再开枪,迅速离去。丙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
  D.丁在赵某的房间正举刀准备杀赵,忽然听到有人敲门,丁以为事情败露,急忙弃刀跳窗逃走。实际上,根本没人来,而是大风猛烈拍打赵家大门弄出的声响。丁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10.关于特殊犯罪主体,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律师王某在担任犯罪嫌疑人彭某的辩护人时,编造了一份彭某不在现场的虚假证言,指使证人李某背熟以后向法庭陈述,致使确实犯罪的彭某被无罪释放。王某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B.苏某(女)是某医学院三年级的学生,在医院实习期间,受朋友之托,为楚某(女)作节育复通手术。因缺乏临床经验,对突然发生的大出血束手无策,致使楚某因失血过多死亡。苏某的行为构成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C.刘某原为农民企业家,自己经营着一个私营企业。2003年,某国有甲公司和某外国乙公司合资设立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丙公司。双方约定甲公司出资占 5%,乙公司占95%。为了获得更好的经营效益,甲公司聘请刘某为本公司工作人员,然后将其派往丙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半年后,丙公司一个建设项目要对外招标。刘某在收了王某l0万元后,偷偷将标底透露给王某.使王某所在的公司中标。刘某的行为构成商业受贿罪
  D.彭某将钢锯条夹在探视物品中带给王某,使王某脱逃成功。彭某不能构成脱逃罪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冲刺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l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7不适用前款规定。”所以对于神牛公司尚未支付的50万,受赠人有权利请求其支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本题中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S省红十字会和神牛公司,所以s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神牛公司支付其余的50万元,答案C是正确的。
  2.【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 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因为该名画尚未交付给乙,也未交付给丙,所以乙和丙不享有所有权。至于该画最后被甲的儿子取出给了乙.乙也不能因此而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因为乙受让的时候不是善意的,而且甲的儿子属于无民事行为人,其行为无效。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3.【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法院宣告某人死亡后,其财产作为遗产继承。其婚姻关系解除,配偶可以再婚。但毕竟宣告死亡的人尚未自然死亡不得而知,若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现.可以申请撤销对其进行的死亡宣告。根据《民通意见》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撤销死亡宣告后,其配偶未再婚的.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已再婚的不能自行恢复。依据该规定,只有A项正确。既然是自行恢复,无需办理复婚手续.更没有必要重新登记,故其他三项错误。
  4.【答案】A。解析:《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由此可知,公证遗嘱的*方式只有三种:(1) 再次公证;(2)对财产(非遗嘱)法律上的处分;(3)对财产(非遗嘱)事实上的处分。当众撕毁不影响公证遗嘱的效力。所以本题中,虽然甲将公证遗嘱烧毁,但是并没有改变原来的公证遗嘱的内容,所以乙有权依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A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5.【答案】B。解析:《民通意见》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答案】D。解析:《刑法》第32条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33条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五)死刑。”第34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第35条: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7.【答案】D。解析:《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A项中警察的行为属于其他排除犯罪事由的法令行为。B项船长负有特定职责,他不得弃船逃跑,所以其行为也不构成紧急避险。乙打死狼狗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D项船长为了避免轮船倾覆而采取的损害另外一种较小权益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8.【答案】D。解析:《刑法》的保护管辖原则也是刑法空间效力的内容,它是指即使犯罪行为人不为该国公民,犯罪行为也不在该国领域内发生,但该犯罪是在该国领域外针对该国或者其公民实施的犯罪,则依保护管辖原则,该国仍可依该国刑法对犯罪人进行追究。
  9.【答案】D。解析:《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A选项中甲虽然得到了钱财,但其已经被何某识破,犯罪已经归于未遂。因此不能成立既遂。犯罪中止是行为人主动而为,不是被动而为。B选项中乙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因为对于乙来说.他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C选项中丙的枪里还剩余有三颗子弹.他仍然可以继续实施犯罪,将刘某杀死,其没有继续实施犯罪是因为他看到刘某实在可怜,是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D选项中丁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其放弃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属于犯罪未遂。故D项正确。
  10.【答案】B。解析:A项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此行为的,有一个独立的罪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B项中苏某没有医生资格,因此不能构成医疗责任事故罪。《刑法》对非医生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的有特别规定,就是“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C项中刘某的身份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人员,因此以国家丁作人员论,构成受贿罪;D项的彭某可以和特殊主体构成共犯。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冲刺试题-法条分析题: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试运用侵权责任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法条分析题:
  12.《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试说明:
  (1)“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
  (2)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的含义应如何理解?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为什么?
  (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冲刺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11.(1)该条是关于混合过错的法律规定。侵权行为法规定的混合过错属于减轻责任的适用情形。混合过错是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不仅侵权人有过错,被侵权人也有过错的情形。
  (2)成立混合过错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过错的混合导致被侵权人一方受有损害:
  ②双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存在主观过错,而且二者的过错混合:
  ③损害发生的原因和客观事实也存在混合:
  ④主观过错的混合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3)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混合过错属于被侵权人减轻责任的事由,即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2.【参考答案】(1)本条规定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者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物要求的行为。
  (2)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指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人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物以外的其他要求的行为。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为绑架罪是以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提出要求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强行向被劫持人当场勒索财物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这一要件,而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应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因为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是比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更为严重的行为,尽管刑法没有将这种行为作出直接规定,但根据论理解释,当然可以解释到绑架罪当中,所以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政法干警试题相关推荐
推荐阅读
网站首页 网站地图 返回顶部
考试网移动版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788号
excel下载 exc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