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注册管理
第十一条土地评估分支机构是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简称总公司)在其所在工商注册地以外地区发起设立,经工商登记的非独立法人土地评估业务机构,并以总公司的名义对外执行业务,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全省范围执业具有7名土地估价师的评估机构在机构工商注册地以外设区市只能设立2个分支机构,每增加2名土地估价师,可增设1个分支机构,且在同一个设区市范围内只能设一个分支机构;在设区市范围执业具有5名土地估价师的评估机构,只能在该市所辖县(市)设立2个分支机构,每增加2名土地估价师,可增设1个分支机构;在县(市)和市辖区范围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三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设立土地评估分支机构应经省协会审核,并进行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评估分支机构注册证书。取得土地评估分支机构注册证书的方可以总公司的名义承揽业务。分支机构注册设立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办理。
第十四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不得以未经省协会注册的任何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承揽业务。
第十五条设立分支机构须符合下列条件:
1、土地评估机构依本办法设立并执业2年以上,内部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
2、在近两年执业活动中,没有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3、技术力量较强,执业质量水平较高,有对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管理把关的精力和能力,全省范围执业机构土地估价师在7名以上,设区市范围执业机构土地估价师在5名以上,土地评估报告质量抽查结果连续两年以上优良,土地评估资信等级在四以上;
4、在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至少有两名当地土地估价师,至少有一名总公司土地估价师长期在分支机构执业;在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至少有一名当地土地估价师;至少有一名总公司土地估价师长期在分支机构执业。评估报告须由总公司和当地注册土地估价师共同签字,不得由其他人代签;
5、业绩突出,在当地有一定的业务量(年评估宗地15宗以上);
6、其他有关条件。
第十六条土地评估分支机构注册的程序按本办法第八条执行。第十七条土地评估分支机构注册应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2、总公司上一年度业务清单和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业绩清单;
3、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简历及有关证明;
4、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5、分支机构当地土地估价师、总公司在分支机构从业土地估价师名单、简历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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