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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市)土地评估机构注册备案管理

2009-02-07 22:29:00 来源:考试网
外省(市)土地评估机构注册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具备全国从业资格的外省(市、区)土地评估中介
  机构在河北省执业,应先向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河北省境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
  第十九条备案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备案申请;
  2、《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备案申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
  5、土地估价师注册证明材料;
  6、近两年土地评估业绩清单和近一年的土地评估报告3份;
  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外省(市、区)土地评估机构在河北省境内设立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规定和原则办理。
  第二十一条外省(市、区)土地评估机构在河北省执业,应接受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的领导,遵守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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