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评估机构变更注册与注销管理
第二十六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省协会办理变更注册:
1、机构名称、地址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
2、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发生变更的;
3、注册土地估价师从业单位变化的;
4、评估机构合并或分立的;
5、其他应该变更注册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变更注册,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在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30日内,向省协会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续;不需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省协会申请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变更注册情况在省协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在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注册土地估价师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时间内到省协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的,其原有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证书自然失效,并应交回省协会。
第二十九条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经营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执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执业的;
2、严重违反土地评估行业自律组织规定的;
3、未申请办理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4、发生重要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的;
5、连续两年每年业务量不足5宗的机构;
6、40%的土地评估项目低于收费标准60%,存在严重的不正当竞争的;
7、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歇业超过一年以上或终止营业的;
8、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骗取注册的;
9、允许他人(机构)以本机构的名义执业,经教育不改的;
10、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11、其他应予撤销注册的行为。
第三十条经注销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在两年内不得重新注册;更换名称注册的,其土地估价师组成不得超过原机构土地估价师组成人员的百分之五十。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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