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法律硕士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二)
1、甲市张大妈的老房在甲市政府的以建设公益事业机构为目的的拆迁中被列为拆除对象,张大妈并无其他住处,所以反对此次拆迁,甲市政府打算在给予张大妈一处安置房同时给予她一笔数额较大的费用,张大妈停止了继续反对。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甲市政府对于张大妈的安置行为不符合比例原则,因为张大妈仅有一处住处
B、甲市政府的行为符合位阶原则
C、张大妈的行为是在主张权利
D、甲市政府的行为是对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对张大妈住所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公私双方的利益
2、自2002年陕西爆出董伟“枪下留人”案以来,3年间,社会各界吁请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后来连继曝光的河北聂树斌“冤杀”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再将死刑复核权的收回问题逼上浪尖。终于从2007年1月1日起,高人民法院将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下列有关这一举措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死刑复核权收回将大大增加高法院的工作量,并且增加司法成本,所以没有必要,只要对地方的死刑复核权严格监督就行了
B、这说明我国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C、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对落实宪法保障****的规定具有重要作用
D、这是以司法公正为核心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
3、在艺术界小有名气的陈鹏好心为朋友的亲戚签名,没想到朋友在签名上面打印出23万元的欠条,凭空生出无端巨债。而这位朋友却称陈鹏四年来一直向自己借钱,双方各执一词。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判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判决陈鹏偿还借款23万。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定双方债权债务成立,这是属于法的价值判断
B、法院的决定违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C、法院的决定符合“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司法原则
D、法院的决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原则
4、在有关法系的问题上,学生甲与学生乙有一些不同的认识。甲认为:(1)法系就是指法律体系;(2)法系的划分标准是单一的、绝对不变的;(3)在英美法系,制定法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乙认为:(1)法系是比较法学的概念,它与法律体系不同;(2)法系的划分标准是法的传统和外部特征;(3)在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一样,都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在大陆法系,判例在任何时候都不是法的正式渊源。关于以上说法正确的是?
A、甲(1)(2)(3)和乙的说法(1)(3)
B、乙(1)(2)
C、甲(1)和乙(2)
D、甲(3)和乙(3)
5、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组合?
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有约束力,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标准,因而具有法的特征和效力
②一位党的干部因为受贿被判处刑罚,同时被开除党籍,这些都是法的实施方式的体现
③法是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因此,可作办案依据的典型判例、行政规章、国家政策都可列入法的范畴
④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由于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只能在广东省有效因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
A、①④
B、② ④
C、④
D、都不正确
6、农民林某与松溪镇政府签署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后,该镇政府未给予足额补偿。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该镇政府给予补偿。关于此案中的法律关系,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法院在调解中与农民甲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保护性法律关系
B、法院与甲、镇政府在调解中的法律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
C、农民甲与该镇政府签署协议所形成的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
D、农民甲与该镇政府签署协议所形成的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
7、某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遇到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不知该如何适用的情况,以下哪种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当该法官找不到任何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时,才可以适用法律原则
B、除非为了实现正在处理的个案的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C、如果这个法官找不到更强的理由,那么他就不能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D、如果可以适用于案件的法律规则规定的不是很合理,法官可以不用法律规则而用法律原则处理案件
8、《合同法》第 58 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什么作用?
A、既体现了法律的确定性指引作用,又体现了法律的选择性指引作用
B、既体现了法律的确定性指引作用,又体现了法律的个别性指引作用
C、既体现了法律的确定性指引作用,又体现了法律的规范性指引作用
D、既体现了法律的选择性指引作用,又体现了法律的规范性指引作用
9、 下面是甲乙两个同学关于法的分类以及法的渊源的辩论:甲认为:①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法的程序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②国际公约现在是中国的法的渊源。③我国数量大的一类法律渊源就是地方性法规。乙认为:①我国的行政法规就是由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法律。②随着全球化的趋势的不断发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在减少,现在判例法已经成为大陆法系的正式的法的渊源。③“试行”和“暂行”的法规的效力同其他法律是一样的。以上观点正确的是哪一项的组合?
A、甲的说法① ②,乙的说法①
B、甲的说法①③,乙的说法①②
C、甲的说法③,乙的说法③
D、甲的说法③,乙的说法②③
10、某日,某县4名交通稽查队员紧追一驾驶摩托车的22岁的农民,在拐弯处,农民连人带车冲下土桥,撞在桥下的石墙上,车损人伤。4名交通稽查队员驾车扬长而去。对此,下列哪一个选项可以成立?
A、本案中,交通稽查队员紧追驾车的农民属于法的适用
B、本案中,交通稽查队员和该农民都有违法行为,双方互相抵销法律责任
C、本案中,交通稽查队员因实施追赶行为所导致的后果属于我国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
D、本案中,交通稽查队员行为致人损害会导致国家赔偿
1、【答案】A
【考点】本题的考点是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解析】自由、正义、秩序等都是法的价值,解决这些价值冲突的规则主要有:第一,价值位阶原则。一般而言,自由代表了人的本质的人性需要,它是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甲市政府的行为符合将公益秩序置于正义的度量之下,故B项是正确的,不应当入选。第二,个案平衡原则。其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必须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在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问题上,应当结合具体情形来寻找两者之间的平衡点,故而D项说法正确。第三,比例原则。价值冲突中的“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小限度,故A项表述的甲市政府对张大妈进行安置并给予补偿是符合比例原则的,A项表述错误,应当入选。张大妈对于房屋的权利属于财产权范畴,甲市政府的拆迁若不给予补偿则是明显侵犯了张大妈的权利,张大妈反对拆迁是在主张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故C项表述正确,不能入选。
2、【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司法。
【解析】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严厉的刑种,故而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国务院总理******在回答外国记者有关中国政府是不是计划取消死刑的问题时说,中国出于国情还不能够取消死刑,但是中国会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其中的一个举措就是把死刑的核准权收到高人民法院。虽然高法院将死刑复核权收回无疑会增加司法成本,但是这对慎重审理死刑案件,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在这一问题上,需要全面衡量,不能仅仅从考虑经济方面的支出而否定收回复核权。死刑复核权的问题涉及司法公正,象河北聂树斌“冤杀”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河南胥敬祥“抢劫”冤案等,都是因为审理不慎重而发生的司法不公正的情况。所以,选项A的观点是错误的。
3、【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我国的司法原则。
【解析】(1)价值判断,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客体),人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角度来予以分析法律,从而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2)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一问题。所以,法的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重要区别就是二者判断的取向不同: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相关差异。事实判断则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所以,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判定双方债权债务成立,这是法官依据内心的判断作出的结论,是以主体为取向尺度的判断,这是属于法的价值判断。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司法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正司法。这一原则首先要求公正裁决案件;其次要求严格遵循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律原则,同样的法律适用于同样的行为,同样的权利受到同样的保护。(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该案例只涉及公正司法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4、【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系和法律体系。
【解析】所谓法律体系指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所谓法系,指根据法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对法所作的分类,凡具有同一历史传统和相同外部特征的法构成一个法系。法系划分的依据主要是法的传统和外部特征。许多国家的法律,在法律技术、法律术语、法律结构、法律观念、法律方法及相应的文化背景方面是相同或相似的,可以归为一个文化类别。法系与法律体系是不同的,法系主要是在法律传统的比较中形成的,是比较法的概念,所以甲同学的观点(1)是错误的,乙同学的观点(1)(2)是正确的。法系的划分标准并不是单一的、绝对不变的,因为法系的形成是一个历史过程,是文化的范畴,比如原来存在有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但是现在就不存在了,它们已经消失了,所以甲同学的观点(2)是错误的。在英美法系,虽然判例法是法的正式渊源,但是近代以来,制定法也越来越起着重要作用,成为法的重要正式渊源,所以甲同学的观点(3)是错误的。在大陆法系,判例和判例法是有严格区分的,判例在任何时候都不是法的正式渊源,只能是法官参考的对象,所以乙同学的观点(3)也是正确的。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
5、【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的特征。
【解析】一般认为,法具有5个特征: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对于①而言,公司章程是对本公司内部的人员具有约束力,为公司内部人员的行为提供了行为标准,其对于公司外部的人员是不具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并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所以显然公司章程不具有法的特征,因此①的表述是错误的。对于②而言,这位党的干部因为受贿被判处刑罚,这是适用刑事法律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结果,刑事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显然本案是法即刑事法律的实施方式的体现;而这位党的干部被开除党籍,这是属于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结果,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则是中国共产党内部制定的、仅对其党员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它也不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实施的,所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具有法的特征,因此这位党的干部被开除党籍,并不是法的实施方式的体现,所以②也是错误的。对于③而言,在我国,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在我国,目前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之一,同样地,国家政策也不是法的正式渊源,所以③是错误的。对于④而言,法的适用范围应具有普遍性,是指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拘束力;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是由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在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有效力就符合了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而且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属于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之一,显然它也是严格意义上的法,所以④也是错误的。综上,选项D是正确的。
6、【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对法律关系种类的判断。
【解析】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因此,本案中林某与松溪镇政府的合同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林某与松溪镇政府之间以及法院在调解中与诉讼双方应是平权或横向法律关系。
7、【答案】ABC
【考点】本考点为2007年新增考点,考查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解析】现代法理学一般都认为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但是由于法律原则比较抽象,外延也很宽泛,不像法律规则那样有明确的关于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的规定,所以,直接适用法律原则作为裁判案件的标准时会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能完全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因此需要对法律原则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具体而言,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迳行适用法律原则。因此,题目中选项A对应的是第一个条件,B对应的是第二个条件,C对应的是第三个条件。选项D的错误在于,不能因为法律规则对这个案件不太合理而拒绝适用,因为只有出现法律规则无法适用或者无法律规则可以适用的情形下,或者如果这个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会产生极端的人们不可容忍的不正义的判决的情形下,才应该舍弃法律规则。D明显不是以上几种情形,所以错误。
8、【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的作用以及作用的形式。
【解析】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的影响。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二者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社会作用是目的,规范作用是手段。在规范作用中又包括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法的作用又是有限的,既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要反对法律万能论。同时我们应当注意关于法律的作用的考查中,一般集中在规范作用中的指引作用和预测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律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的作用,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外一种是规范性指引,即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性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者抑制一定的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另一种是不确定性指引,又称选择性指引,即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本题中,《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它作为一种规则适用于不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显然是一种规范性指引;该法条中只是规定不同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并没有规定可以选择承担不同的责任,所以它是确定性指引。可见,C项是正确的。
9、【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关于法的分类和法的渊源中容易混淆的部分。
【解析】法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以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按照法的效力的范围不同,法可以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效力范围和效力并不是一回事,所以甲的说法①是错误的。并不是所有的国际公约都是中国的法的渊源,只有在中国承认的国际公约才是中国的法律渊源,所以甲②的说法是错误的。在我国,由于有84个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立法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所以作为正式法律渊源之一的地方性法规的数量是多的,现行有效的有7500多件,所以甲③的说法是正确的。在我国,作为法律渊源意义上的行政法规专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规章,属于另外一种法律渊源,所以乙①的说法是错误的。随着全球化的趋势的不断发展,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在减少,两个法系不断融合,逐步吸收对方的优点以弥补自身的缺陷,但是判例法并未成为大陆法系的正式的法的渊源,大陆法系仍然不承认判例法的法律效力,所以乙②的说法是错误的。以“试行”和“暂行”的方式颁布某项法律,意在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修改完善,但这并不影响其效力,它必须得到普遍遵守,它和其他法律的效力是一样,所以乙③的说法是正确的。
综上,选项C的组合是正确的。
10、【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的执行和法律责任。
【解析】法的适用也就是司法,它是和执法相对而言的,因此本案中交通稽查队员紧追驾车的农民并不属于法的适用,而是属于法的执行,所以A项是错误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它包括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等多种责任形式。本案中,交通稽查队员紧追驾车的农民,由于题目没有交代紧追的原因,或许是交通稽查队员认为驾车的农民存在违法的可能而准备加以制止,所以才驱车紧追,但是这个农民紧紧存在违法的可能性,而不是一定就是违法,也就是该农民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而交通稽查队员为了执行职务紧追驾车的农民,造成该农民连人带车冲下土桥、撞车损人伤的后果,这已经产生国家赔偿责任了,所以D项的分析是正确的。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双方承担或可能承担的是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而不同种类的法律责任则是不能相互抵销的,所以B项的分析是错误的。法律责任的免除形式有以下四种:时效免责、不诉及协议免责、自首立功免责和因履行不能而免责。本案中,在交通稽查队员因实施追赶行为而导致被追赶人车损人伤的后果的这一行为过程中,并不存在上述四种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形之一,所以不存在免责的可能性,所以C项的分析是错误的。
1、下列情形中,属于法律制裁的是哪一项?
A、林某因骑车不慎,撞伤他人,被法庭判决赔偿300元
B、某私企职员王某因侵占单位资金,被单位开除
C、常某因违约被仲裁机构裁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损失10万元
D、钟某因生活作风问题严重被开除党籍
2、王老师在课堂上讲到,在人类面前有两种规范存在着,一种是自然法则,一种是社会规范。理解这两种规范,对我们具有重要的意义。以下选项中正确的理解是?
A、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但与人有关联,因而也具有文化的意蕴
B、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是一种文化现象
C、道德规范不仅调整人的行为,也调整人的精神或意识
D、国家认可是指赋予社会中已有的社会规范以法的效力
3、江某和新欣家具厂于1月5日签订了一份关于木材的买卖合同,约定江某在1月15日前将质量合格的10吨木材运到新欣家具厂并交货付款。新欣家具厂在1月7日马上又和李某签订一合同约定,1月30日前将10吨木材精制成两套高档家具后均出售给李某布置新房用。从新欣家具厂的这两个行为来看,法律对于新欣家具厂显示出了哪些规范作用?
A、强制作用
B、教育作用
C、预测作用
D、指引作用
4、甲有一架700万像素的“三星”数码照相机。其同事乙因到西藏旅游,向甲借用了该相机。但因登山中保管不善,相机摔下山遭损毁。归来时,某乙购买一架500万像素“索尼”数码相机作为赔偿,甲不允,遂至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所借出的相同型号的相机。法院审理后对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此事件,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某甲对此“三星”相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相对权
B、在没有出借前,某甲对该相机的权利所针对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
C、某甲的照相机被某乙损毁,某甲便拥有了向某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某乙则有义务赔偿某甲的损失。这种权利所针对的义务属于“对人义务”。
D、根据法院的判决,在某甲和某乙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型法律关系,同时也是一种第二性法律关系。
5、依照我国法律的适用原则的要求,下列哪些行为是不正确的?
A、王法官为办好案件,与原、被告双方的代理人分别有多次私下接触,并在下班后将案卷带回家里研究
B、族长决定一起****案的被害人周某及家人不许向公安局报案,由****实施人董某向周某赔偿一万元作为私了补偿
C、在处理一件关于异地购销合同的纠纷时,石法官接到市里领导的批条,指示要保护本地企业,不能判外地企业胜诉
D、因贪污、受贿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的原局长万某因为患白血病,被监狱批准保外就医,没有收监执行
6、下列哪些法律行为还需要其他法律事实,才能导致有关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A、傅某与包某经协商一致后,拟定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在纸上签字,协议离婚
B、某公司为了完善公司对职工的保障,到保险公司为其员工共十人办理了投保手续
C、方某欲出国,便将自己购买的私房卖给朋友孔某
D、刘先生参加所在的选区北京市海淀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并当选为区人大代表
7、某报纸报道称,A省的人大常委会针对越来越严重的行政干预司法现象,对本省内的司法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不要把领导批示作为办案依据。你认为关于这一报道的评论,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该省人大常委会提出这一要求是有充分事实依据的,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B、无论领导的权力有多大地位有多高,个人插手干预司法,就是滥用职权,而且不利于司法独立
C、“不把领导批示当办案依据”是对司法人员的要求;对领导就不用同样提出明确要求了,只要司法坚守独立地位,行政干预就不可能发生
D、有时候领导批示是为了司法效率,可以更好的解决纠纷,也是必要的,只要领导的批示不太违反原则,就可以参照办理
8、清代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写道:“皆者,概也,齐而一之,无分别也。人同,事同,而情同,其罪固同。即事异,人异,而情同,其罪亦无弗同也。盖缘全律中,其各罪科法,原分首从、余人、亲疏、上下、尊卑、伦序、同姓、异姓、老幼、废疾、笃疾、监守、常人,并物之贵贱,轻重,赃之多寡、分否,以及事情之大小、同异,各为科断以著其罪。此则不行分别,惟概一其罪而同之,故曰皆。”对于此,依照现代法学理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
A、 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对“皆”的阐释属于法定解释
B、 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对“皆”采取了逻辑解释的方法
C、 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对“皆”采取了法律推理
D、 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对“皆”的阐释是一种扩充解释
9、 1978年,第一例试管婴儿出生;世界瞩目的小绵羊“多利”于1996年7月5日出生。2001年,克隆人被提上日程;2004年,“克隆人类胚胎”在英国合法化;2005年,联大法委会通过《联合国禁止克隆人宣言》:要求禁止任何形式克隆人,中国英国等国投反对票。我国在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表示要进行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开发功能基因克隆与验证、规模化转基因操作等核心技术,建立和完善优异种质创新、新品种培育和规模化制种三大技术平台。对于克隆技术与法律之表述,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哪些?
A、“克隆人类胚胎”在英国合法化,意味着法律能够管理科技活动
B、《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于促进克隆技术的发展,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具有积极的作用
C、“多利”的成功是克隆技术发展的明证,克隆技术的发展是当代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产物,其对传统的国际法等法律部门都带来了挑战
D、从《联合国禁止克隆人宣言》可以看出,克隆人受到了国际法的调控,体现了法律具有对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
10、某年夏天,在广州市某街头,女子梁某手提一包前行,突然一辆摩托从梁某背后飞驰而来,摩托由赵某驾驶,李某手持一利刀乘坐其后,李某在摩托逼近梁某时,伸刀割断梁某的手提包的一根提带,便向前猛拽,梁某誓死护包,于是梁某在摩托的牵引下被拖行五米,李某心急,照梁某手上狠下一刀,梁某的手提包被夺走,梁某起身而追,追行二十米,发现自己右手胳膊已不见,遂倒地。路人王某、黄某、夏某、上官某等目睹全程,并未施救,10分钟后由一位中山大学一年级学生艾某拨打“110”后,梁某获救。对此,下列选项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些?
A、该事件反映出王某、黄某、夏某、上官某的法律意识淡漠、道德良知丧失
B、王某、黄某、夏某、上官某有拯救梁某的法律义务
C、李某和赵某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而非犯罪
D、艾某的行为是公民意识的体现
1、【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制裁。
【解析】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四种。法律制裁强调其必须由特定国家机关实施,可见只有A项是正确的,因为赔偿300元的决定是由法庭做出来的,而法庭显然是国家机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B项中的私企、C项中的仲裁机构以及D项中的党都不是国家机关,因此它们说实施的一系列行为都不属于法律制裁的范畴。
2、【答案】BC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的特征。
【解析】一般认为,法具有以下特征: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由此可见,法也是社会规范的一种,但它是特殊的社会规范。而社会规范是和自然法则并存的两种规范。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虽然与人有关联,但并不具有文化的意蕴,因为文化是由人创造的,而自然规范则不包含人的因素,所以选项A错误。社会规范主要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与人之间的活动中形成了文化,所以社会关系中必然包括文化的因素,所以选项B正确。道德与法律的区分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二者的区别之一就是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调整的仅仅是人的行为,而道德不仅调整人的行为,它更主要的调整人的精神或意识,所以选项C正确。形成法的途径有两种,一种是由国家创制,一种是经过国家认可,而国家认可就是指将社会中已有的规范赋予其法的效力,所以选项D正确。
3、【答案】C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的规范作用。
【解析】法的规范作用有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必须这样或不得这样行为,其作用对象是本人的行为。对于新欣家具厂来说,依照这两个民事合同,其由此享有了法定和合同约定的应有的权利,同样也因此必须履行合同义务,这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故D项入选。预测作用是指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将如何行为以及某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其作用的对象是人们互相的行为,对于新欣家具厂将家具卖给李某的行为,则是建立在对第一个合同会得到履行的预测上面的,这反映出了法的预测作用,所以C项入选。另外,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以及违法性质和程度的作用,主要针对他人的行为;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影响,主要针对一般人的行为;强制作用是指法律制裁违法行为强制人们守法,主要针对违法者的行为,故A和B项不符合题意,不能选。
4、【答案】BC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
【解析】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类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分为绝对权利和义务和相对权利和义务,前者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又称绝对权;“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后者又称“对****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又称相对权;“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甲对“三星”相机享有的是物权,属于对世权利的范畴,也就是绝对权,所以选项A是错误的,选项B是正确的。甲的照相机被乙损毁后,甲和乙之间就形成了因损害赔偿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相对权,所以乙对甲的义务是“对人义务”,他必须对甲进行赔偿,而不能对其他人。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
依据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也叫第一性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成立不需要依赖其它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是在多边复合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从法律关系也叫第二性法律关系,其成立有赖于其它法律关系的存在,或者是居于从属地位。本题中,甲对“三星”相机享有的所有权是第一性法律关系,而因为乙对相机的损毁而产生的对甲的赔偿关系是基于甲的所有权而产生的,所以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时限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内容,自觉遵守法律、执行法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的违法行为而产生,这种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恢复和保护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通常要适用法律制裁。本题中,乙用不同型号不同品牌的相机赔偿甲的相机,明显属于违约行为,所以产生的是保护性法律关系。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需要注意的是,保护性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是特定的,这就是国家。另一方主体则是违法或违约者。
5、【答案】ABC
【考点】本题考点是我国法的适用原则。
【解析】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原则有:(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其基本内容为: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只能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统一行使,其他机关、团体或者个人无权行使这项权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在司法中必须正确地适用法。(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题选项A中的法官私下与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单独接触,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不单方接触原则,不符合我国法的适用原则。选项B中族长隐瞒犯罪,侵犯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权。选项C中市领导的批条行为干涉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所以A、B、C三个选项都是错误的,选项D是监狱正确适用了法律,将符合条件的万某监外执行。
6、【答案】AC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关系。
【解析】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原因包括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即规定了应然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或变更、消灭法律关系就具备了条件。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的中介。有些特殊的法律事实如果要引起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必须和其他的必要程序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比如涉及人身关系的变更和不动产的转让,就必须要经过其他法律事实。所以选项A中二人还必须经过在法定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完成离婚程序。选项C中的买卖房屋的行为还必须经过房屋管理部门的登记批准才能生效,否则转让无效。而选项B和D中的法律行为已经引起了一定法律关系的产生,无需其他法律事实。
7、【答案】AB
【考点】本题考点是司法和执法、当代中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
【解析】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我国司法的要求和原则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这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第一,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利;第二,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三,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所以,任何行政机关、领导个人随意干涉司法活动,批条子做指示的行为都是错误的。选项CD就是在为这种干预司法的行为找借口,纵容随意干涉司法独立,因此是不正确的。司法机关必须独立审判,杜绝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才能保证公正司法。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
8、【答案】BC
【考点】本题的考点是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解析】从题干中得知,《读律佩觿》对法律规定中的“皆”字进行了详细的解释。由于法律解释主体和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两种。正式解释,通常也叫着法定解释,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者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依此,王明德的解释属于学理解释,而不是法定解释,A项表述错误,不能入选。根据解释尺度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与字面解释三种。(1)限制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广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2)扩充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显然比立法原意为窄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3)字面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解释法律,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读律佩觿》中对“皆”的解释属于字面解释,而不是扩充解释,故D项错误,不能入选。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着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方法。其在大体上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几种方法,其中体系解释,也称为逻辑解释、系统解释,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王明德对“皆”的法律解释联系了“全律”,按照现代法律理论,属于体系解释(逻辑解释)的方法,B项应当入选。法律推理是指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法律推理的类型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辩证推理。其中,辩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类比推理、法律解释、论辩、劝说、推定是通常进行辩证推理的具体方法。王明德在《读律佩觿》中对于“皆”的阐释是一种法律解释,自然是一种辩证推理,所以也是一种法律推理,顺理成章地,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应当入选。
9、【答案】ABC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与科学技术。
【解析】当今在世界范围内,科技进步对于立法、司法、法律思想和法律方法论都会产生影响。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的法律领域提出了新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要不断深化,据此,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应当入选。法对科技进步也会产生巨大的作用,第一,运用法律管理科技活动,确立国家科技事业的地位以及国际间科技竞争与合作的准则,所以“克隆人类胚胎”在英国合法化,意味着法律能够管理科技活动,故A项入选。第二,法律对于科技经济一体化特别是科技成果商品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对于促进克隆技术的发展,推进科技经济一体化具有积极的作用。其作为人大通过的国家计划,属于有关法律的决定,也具有法律的作用,所以B项是应当入选的。第三,在知识经济时代,法律具有对于科技活动和科技发展所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的抑制和预防作用。科技活动的社会效果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为人类提供了改造和利用自然的新手段,可以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科学技术的失控、滥用而引起种种社会公害。所以对于克隆人技术,必须进行法律控制,以避免给社会文化、伦理道德等各方面领域带来不良的影响,故D项也是正确的,它体现了国际法在控制克隆人上的作用,应当入选。
10、【答案】BC
【考点】本题的考点是法律意识和道德、法律义务、违法行为和犯罪。
【解析】见死不救对于没有特定互相救助义务的人(如父母子女、配偶等亲属)是违反道德规范而不是法律规范的行为,所以路人王某、黄某、夏某、上官某并没有拯救梁某的法律义务,故B项表述错误。广义的违法,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反,也可以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本题中赵某和李某的行为明显有可能是共同犯罪,(若不考虑李某的后续行为)他们俩至少在抢夺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很明显C项的表述是错误,他们俩的行为是犯罪行为,C项应当入选。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王某、黄某、夏某、上官某在该事件中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无动于衷,冷漠旁观,是对社会、对他人不负责任的表现,是法律意识缺失的表现。道德在本质上是良心和信念的自由,因而在强制力上是内在的,见人有难从而进行尽力的援助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王某、黄某、夏某、上官某从自己私人利益出发,不对梁某进行有效的营救,是背离社会公德的,是道德良知的丧失,A项表述正确,不应当选择。艾某在发现梁某受伤后,拨打代表公权力的“110”对梁某进行拯救,是作为一个社会公民的良好行为,是对社会对人民负责的表率,体现了参与社会、维护社会的公民意识,D项表述也是正确的,不应入选。
1、孙某是一个的影星,相关消息经常出现在报纸杂志上。有个记者对孙某相关的某事做了报道,但孙某认为记者的报道失实,要求记者赔礼道歉并赔偿,记者拒绝。孙某恼羞成怒,出资雇用几个人将该记者打伤。后来司法机关介入,将孙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孙某声称,他明知打伤记者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但是记者的报道严重失实,他忍无可忍。社会公众对孙某的行为议论纷纷。关于此事,以下说法哪些是不正确的?
A、孙某明知故意伤害是违法的,但还执意去做,明知故犯,应当罪加一等
B、孙某明知故意伤害是违法的,但还执意去做,明知故犯,体现了了法的指引作用
C、公众对于此事的议论和不同看法,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无论什么样的情况下,都要通过正当的合法的手段来解决纠纷
D、孙某是公众人物,他应当容忍自己的私人生活曝光于公众,法律对他的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也就不如普通人那么高
2、下列关于法律责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些选项?
A、某造纸厂暴力抗拒环境保护部门和工商局执法人员的联合污染治理查处,并且纠集工厂职工,将执法人员打成重伤,还扣留了执法小组的汽车。他们除了承担行政责任之外,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B、甲在窗台上有鲜花一盆,一日风大,花盆被吹落楼下,刚好砸到经过此地的乙,造成乙头部被砸伤。乙找到甲后,发现甲是他高中同学,多年未见,于是乙就没有让甲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协商免除民事责任的做法是不允许的。
C、张某和赵某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张某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赵某的饭店供应大闸蟹500斤,在该履行期内,赵某享有民事权利,而张某承担民事义务
D、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物权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所以触犯了《物权法》中的强行性规定的行为都是违宪行为,要承担违宪责任
3、18世纪的甲国是封建国家,经过19世纪的法律近代化改革,采纳了邻国乙国的建议,于1895年制定了甲国宪法。在20世纪初期,甲国发生革命,成立新甲国,其后在1895年宪法的基础上制定了新甲国1931年宪法,内容和1895年宪法绝大部分类似。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哪些项?
A、1895年甲国宪法的制定是由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的
B、新甲国1931年宪法会因为新甲国和旧甲国的阶级区别,而在继承1895年甲国宪法上受到法的阶级性的排斥
C、因为甲国是在乙国建议下立宪的,所以可以判断出1895年甲国宪法的制定时间晚于乙国宪法
D、1895年甲国宪法的制定是对外开放的结果
4、下面关于法律与道德的相关论述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法只能存在于阶级社会之中,但道德在法律和国家形成之前便已经出现,在法律和国家消亡以后,仍然会存在
B、就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而言,道德的调整范围大于法律
C、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都认为实在法不是法
D、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5、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些选项错误的?
A、法律体系包括一国国内现行法律和一国参加缔结的国际条约、双边协定
B、现行中国法律体系的框架中,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财税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
C、按照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对法律进行分类是目前中国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D、奴隶制封建制国家因为大都诸法合一,所以不存在法律体系
6、法律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过程中不能回避利益关系的矛盾,下面关于法律调节利益关系矛盾的基本准则的论述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在中国,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因为个人和社会是内在地统一的,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是可以相互代替的
B、面对多数利益和少数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时,立法者应该立足于大多数人的大利益,先兼顾各种利益,再确定哪个优先
C、在现阶段的中国,快速发展以经济为核心的综合国力是社会的主要课题,所以立法者在调整利益矛盾时主要考虑效率即可
D、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所以调节利益矛盾的解决方案是独一无二的、佳的
7、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商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法律为职责的公共权力机关——即国家。”下列关于对这段话的理解,哪一些选项是正确的?
A、在人类历现有法律后有国家
B、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先有国家后有法
C、法和国家是伴随生产力的发展,伴随阶级、阶级斗争产生的,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的表现
D、法起源于生产需要,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8、关于法律移植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只有后发展国家采纳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才是法律移植
B、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也是法律移植
C、法律移植应当考虑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
D、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
9、下列关于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说法,哪些选项时不正确的?
A、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一个重大的区别在于法律规则是法的要素,而法律原则不属于法的要素范畴
B、法律规则的内容具体而明确,相反,法律原则则具有更大的抽象性
C、法律原则按照其效力强弱或刚性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行性原则和任意性原则
D、民法上“诚实信用”,应该视为一个法律规则,因为它具有法律操作的可能
10、江苏省某都市早报以《镇江一****致人自杀的教师二审死刑被维持》为标题发布了一条新闻,详细了报道了镇江市某镇小学六年级语文老师林某某,在课堂上先后多次猥亵5名女生,并在课间课后****了多名女生,致其中一名女生服毒自杀。该则新闻披露了被告人林某某作案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其所在单位。对于这则报道,下列选项中不能成立的是:
A、该则新闻报道侵犯了本案被害人的隐私权
B、该都市早报新闻工作者的法律意识需要加以提高
C、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救济活动保障了受到性侵犯的学生们的合法权益
D、由于审判公开的要求,所以新闻报道可以披露该案审判的具体内容
1、【答案】A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的规范作用和法律适用。
【解析】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将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所以,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评价作用,是指法律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强制作用,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本题中,孙某明知法律禁止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却实施了伤害行为,说明了法对他的指引作用。指引作用的对象是孙某自己的行为。所以选项B正确。社会公众通过孙某之事了解到无论什么样的情况下,都要通过正当的合法的手段来解决纠纷 ,这是通过法的实施对社会公众产生了影响,具有教育作用,所以选项C是正确的。在法律的适用中,一条基本的原则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人的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而加以区别对待,所以对孙某应予以正确的法律评价,既不能因其明知故犯就罪加一等,也不能因其是公众人物就剥夺对其隐私权的保护,所以,选项A、D是错误的。
2、【答案】BC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责任。
【解析】法律责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比如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不同,可以分为:(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①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有三种,其一是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其二是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其三是行为人虽无过错,但其行为符合民事法律关于责任承担的规定;②民事责任具有救济兼惩罚的性质,所谓救济是对受害人受损的权利和利益予以赔偿和补偿,这是民事责任的主要功能;所谓惩罚是对行为人因违法而对违约行为人进行的处罚;③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④民事责任是行为人对受害方承担的责任,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协商解决。(3)行政责任。(4)违宪责任。(5)国家赔偿责任。而且,责任之间也可能产生重合,可能发生双重追究,比如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双重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双重追究等等。选项A就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双重追究,该案例中,造纸厂因为拒绝环保检查要承担行政责任,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罚款、停业整顿等,但他们打伤执法人员就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并不属于法律责任的竞合,因为如果要发生法律责任的竞合,就必须是责任主题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该案例中,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处罚的行为并不是同一行为,所以不会发生竞合。选项B很明显是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特点之一是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允许当事人协商解决,所以B项中的说法是错误的。选项C的错误在于,在履行期内,两人应当都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选项D的错误在于,触犯了《物权法》中强行性规定的行为没有直接违反宪法的,不是违宪行为,不应当承担违宪责任。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3、【答案】ABC
【考点】本题的考点是法的继承和移植的特性、法的继承之根据、法律移植的必要必然性。
【解析】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阶级性并不排斥法的继承性,社会主义法可以而且必然要借鉴资本主义法和其他类型的法,依照此,B项表述新甲国1931年宪法对甲国1895年宪法的承继会受到阶级性的限制是不对的,B项应当入选。新甲国1931年宪法和甲国1895年宪法的关系是法的继承。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生活条件和历史的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新甲国1931年宪法对甲国1895年宪法的继承是由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的,A项表述错误,不能入选,甲国1895年宪法的制定不是一种法的继承,而是一种法的移植。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继承体现时间上的先后关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C项将法的移植混淆成为法的继承,甲国1895年宪法的制定并非主要体现一种时间上的先后关系,C项错误,应当选择。法的移植有其必然性和必要性,主要体现在:(1)社会发展和法的发展的不平衡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然性,比较落后的国家为促进社会的发展,有必要移植先进国家的某些法律。(2)市场经济的可观规律和根本特征决定了法的移植的必要性。(3)法治现代化既是社会现代化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动力,而法的移植是法治现代化的一个过程和途径,因此法的移植是法治现代化和社会现代化的必然需要。(4)法的移植是对外开放的应有内容。甲国1895年宪法的制定是对乙国的法的移植,故体现了对外开放的内容,D项表述正确,不能入选。
4、【答案】AB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与道德的关系。
【解析】法与道德的产生和存在的条件是不同的。法只存在于有阶级的社会,而道德在无阶级的社会中也存在,所以A项是正确的。法属于制度的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显然,道德调整的范围大于法,所以B项是正确的。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是一个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涵的问题。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一个同道德严重对立的邪恶的法并不是一个坏的法,而是丧失了法的本质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恶法非法”。一是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而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恶法亦法”。可见,D项是正确的;C项是错误的,因为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在“实在法是不是法”这个问题上持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
5、【答案】ABC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
【解析】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可见,A项的表述是错误的。虽然奴隶制封建制国家大都诸法合一,但是全国并不是只有一部法律,而是存在多部不同的法律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所以根据法律体系的概念可知,当时也是存在法律体系的,因此D项是错误的。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可见,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并不包括财税法,所以B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但是,按照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对法律进行分类并不是是目前中国划分部门法的标准,而是主要标准,可见C项也是错误的。
6、【答案】ACD
【考点】本题考点是利益这个法律价值问题。
【解析】调节利益矛盾基本准则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多数利益和少数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善于选择佳方案;由此可见B项是正确的。虽然社会本身是人的社会,个人和社会是内在统一的,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是不能相互代替的,只是在发生矛盾时,在兼顾的基础上使个人和集体利益服从社会和国家利益,可见A项是错误的。在效率和公平之间,效率一般占主导地位,因为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生产力是终的决定因素,但必须考虑包括公平在内的道德因素,仅顾效率而不顾公平,会出现严重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公,所以C项是错误的。调节利益关系有各种解决方案,一般不会存在独一无二的佳方案,所以D项存在只有一个选择的问题,将问题绝对化,所以也是错误的。
7、【答案】C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和国家的产生以及而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
【解析】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从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来看,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从法的阶级根源来看,社会经济的发展引起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法是在产生了私有制,出现了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基础上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持其阶级统治,不仅需要建立国家政权,而且也需要凭借国家政权认可或制定新的社会规范,这种新的规范就是法。而国家则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从上述分析可以得知C、D两项是正确的。而A项则是错误的,是先有国家然后才有能制定或认可法律,而法律并不是全部由国家制定,社会规范或习惯经国家认可之后也可以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所以B项也使错误的。
8、【答案】BC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移植。
【解析】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虽然一般情况下,法律移植是落后国家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但并不是绝对的。落后国家的某些制度有可能是相当先进或适合某一法律文化发达国家的国情的,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也有可能移植落后国家的这一法律制度,所以A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法律移植有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经济、文化和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相互吸收对方的法律,以致融合和趋同;第二,落后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先进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法律;第三,区域性法律统一运动和世界法律统一运动或法律全球化。可见,B项是正确的。法律移植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它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收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因此,法的移植应当考虑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才不会导致移植过来的法律出现明显的滞后性,可见C、D两项都是正确的。
9、【答案】AC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分。
【解析】法律规则是指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概念四个方面,可见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都是法的要素,所以A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有明显的不同,在内容的区分则表现为: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而法律原则比较笼统和模糊,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以使得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可见B项的表述是正确的。法律规则按照其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强行性法律规则和任意性法律规则,而法律原则中不存在这种分类,所以C项的表述是错误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法则”,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并不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而在于操作性的大小和余地,所以D项也是错误的。
10、【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的价值冲突和法律意识。
【解析】该题是法的价值和法律意识的实例题,选项A、B、C的说法都可以成立,不能入选。这一都市早报的新闻报道详细披露了被告人作案的具体单位、地点和时间明显不妥当,会损害本案被害人的隐私权,A项表述正确,不能选。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该题中的新闻工作者缺乏对于我国相关法律的了解,法律知识储备不够,以至发布了不该发布的新闻消息,其法律意识需要加以提高,B项也可成立,不能选。司法判决对被告人科以刑罚,打击了犯罪,保护了社会和人民,也保护了受到性侵犯的学生们的合法权益,是司法正义的体现,故C项表述正确,不能选。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在第11条规定了审判公开原则,但是本题明显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涉及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的情形,所以新闻报道不可以通过非正式渠道了解该案内情并披露审判的具体内容,不公开个人隐私的案件是对于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对公民个人的正义,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自由处于法的价值的顶端,而正义则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价值的法律标准,而审判公开是法的秩序的要求,主要目的是要社会公众建立相信法律并树立法律权威的状态,秩序是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故而应只选D项。
1、甲乙丙丁四位同学讨论了法律的调整范围问题。他们都认为立法法第8条规定了10个方面事项只能由法律调整,大体上解决了长期以来法律的调整范围不明确的问题,这是一个重要的进步。但他们在如何具体认识法律的调整范围问题上,有不同的见解。请指出他们下列见解中不正确的是?
A、甲同学认为,立法法规定的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范围,就是法律的全部调整范围。
B、乙同学强调,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民事制度、经济制度不能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
C、丙同学说,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10个方面事项不是绝对只能由法律调整的,必要时国务院根据法律制定机关的授权也可以用行政法规调整
D、丁同学坚持认为,无论何种条件下,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等事项都不能由行政法规调整
2、下列选项中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2007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第1款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这一规范属于授权性规则
B、2007年1月31日《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这一规范属于命令性规则
C、 2007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范属于委任性规则
D、2007年1月30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这一规范属于强行性规则
3、1998年5月间,沈涛等7名被告成立立祥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外宣称是成都湘财证券的远程大户室,采取发展、培训经纪人,并以高比例融资、每人配备一台电脑为诱饵,在客户只需提供身份证、保证金的情况下,与客户签订股票交易合作投资协议书。然后利用沪、深两地即时行情,利用虚假报单骗取客户保证金。以类似上述手法,沈涛伙同他人先后在甘肃省的兰州、敦煌及新疆、贵州等地成立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诱骗股民,涉案金额达千万元。2007年1月2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7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和6年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此,下列说法哪些项是正确的?
A、对该案7名被告的法律制裁是一种公权力下的行政制裁
B、沈涛等7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因为他们的行为所具有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导致的,该种法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种为严厉的一种
C、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应予纠正的,因为已经时效免责
D、由于证券市场属于新兴的交易市场,对沈涛等人的处理不符合责任法定的原则
4、下面哪些情形出现时,需要辨证推理?
A、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
B、高人民法院通过对下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若干判决加以比较,从中选择出个别可供其他法院“借鉴”的案例
C、出现了“法律空隙”或 “法律漏洞”
D、某些法律规定明显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情势,严重不公正
5、关于法的可诉性的特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小张根据《物权法》中关于小区物业权利划分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停止侵害自己的合法权利
B、因为我国还没有宪法诉讼,所以严格来说,宪法没有可诉性
C、法的可诉性是指公民或法人必须依据法律在法院解决争议,而居民委员会应用法律进行调解的,不属于法的可诉性的表现
D、老王根据《党员监督条例》向当地纪检委揭发某党员收受3000元贿赂的情况,反映了法的可诉性
6、法对国家的依赖性表现在:
A、一个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把自己的意志制定为法
B、国家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是法的性质及其发展变化的直接标志
C、法的创制形式及实施的特点直接受国家形式的影响
D、法的任务与国家的任务有必然的联系
7、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监督的范围包括:
A、 人民代表大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
B、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C、检察机关对劳动教养活动进行监督
D、审计部门对其它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财务检查审核
8、自然法学派是西方重要的法学流派,下列哪些选项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
A、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
B、所有残暴的法令根本不能称为法律,而只是一群暴徒在集会中通过的规则而已
C、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
D、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他道德
9、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一切国家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构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以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
10、下列关于法的效力的表述正确的是?
A、如果法律不经过公布,就不具有效力
B、一切法律的效力级别高低和范围大小是由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所规定的
C、“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这项规定在法学上被称为“从新原则”
D、法律生效后,应该使一国之内的所有公民知晓,不然对那些不知道法律的公民就没有效力,即所谓“不知法者得免其罪”
1、【答案】ABC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的调整范围。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同时,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因此,根据《立法法》第8条的立法原意,本条规定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但并不是说其他事项就不能制定法律,所以甲同学的观点是错误的。乙同学的错误在于,《立法法》只将民事基本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列入必须制定法律的范围,并不是说所有的民事制度、经济制度都不能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丙同学没有正确认识到立法法第9条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事项都可以先授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必须制定法律,所以丙同学是错误的,丁同学是正确的。本题应选A、B、C。
2、【答案】BC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规则的分类。
【解析】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A选项主要内容是纳税人有权申请退还税款的规定,属于授权性规则,表述正确,不应入选。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分为两种:(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B选项主要内容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消极义务,不得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提供各类便利条件,属于禁止性规则而不是命令性规则,所以B项错误,应当入选。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并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C项表述的符合准用性规则的定义,即未明确规定的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故C项错误,应当入选。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和法律规则。义务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D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的第32条属于上市公司的义务之规定,属于义务性规则,故亦属于强行性规则。D项不能入选。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则。
3、【答案】B
【考点】本题的考点是法律制裁、法律责任及其免责和归责原则。
【解析】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是法律责任的一种。依照题意,沈涛等人所承担的是一种刑事责任,B项表述正确,应当入选。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与法律责任相对应,法律制裁可依不同标准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很明显,题干表述的对该案7名被告的法律制裁是一种司法机关处理的刑事制裁,A项是错误的,不能入选。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免除,其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结清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稳定社会生活秩序,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了犯罪经过特定期限后不再追诉,按照该案的犯罪之刑罚,并未超过追诉时效,故C项是不正确的。我国《刑法》在1997年就在其第192条规定了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犯罪的处罚。在我国,法律责任的归结(归责)主要有: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之时,按照实现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和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责任。对于沈涛等人在证券市场上诱骗股民,进行集资诈骗的行为,我国1997年《刑法》是预先规定了的,故对沈涛等人进行论罪科刑并不违反责任法定原则,所以D项错误。
4、【答案】ACD
【考点】本题考点是辨证推理适用的情况。
【解析】辩证推理,即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它的特点在于:不能以一个从前提到结论的单一连锁链的思维过程和证明模式得出结论。类比推理、法律解释、论辩、劝说、推定是通常进行辩证推理的具体方法。当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出现了“法律空隙”或 “法律漏洞、某些法律规定明显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情势导致严重不公正现象时,就应该通过类比推理、法律解释、论辩、劝说、推定等方法使得法律条文的意思相对明确和公正,所以当A、C、D三项情形出现时,需要辩证推理。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它是通过人士大量个别现象的偶然性和多样性把握生活世界的那种必然性和规律性,并在此基础上指导我们对待未知事物(案件)的认识,对世界的发展趋势和未来进行预测、把握和规范。由此可见,B项中,高人民法院通过对下级法院对类似案件的若干判决加以比较,从中选择出个别可供其他法院“借鉴”的案例,这种做法实际上属于司法实践中归纳推理方法的运用,从特殊到一般进行推理,属于归纳推理,所以B项不能选。
5、【答案】A
【考点】2007年的新增和修改考点:法的可诉性和法的其他特征
【解析】法的特征在2007年修改时加入了法的可诉性这一特征,即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所以法的可诉性是一个可以切身感受的特征。选项A中,《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规定了小区物业和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并受法律规范调整,如果发生了争议,相关人可以以《物权法》为依据进行起诉,所以A正确;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虽然现在我国还没有宪法诉讼,但不能因此否定宪法的可诉性,因为宪法中很多条文还是可以直接作为诉讼依据的,比如罢免、侵犯公民各种权利等,因此B错误;C的错误在于,将“法律规定的机构”绝对等同于法院是错误的,还应当包括仲裁机构等;D的错误在于,老王依据的不是法律,而是政党的规定,这是通过法的其他特征加以区分的,党的章程、规定只有约束规范党员的力量,对其他社会成员没有约束力,不是法的范畴,所以也谈不上“法的可诉性”。
6、【答案】ABCD
【考点】本题考查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的知识点。
【解析】国家是法的基础;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对国家的依赖性表现在:法的制定、变动和实施,法的性质、作用和特点;法的形式和法律制度等都依赖于国家或受国家影响。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7、【答案】ABCD
【考点】本题考查国家监督的有关内容。
【解析】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机关的法的监督体现在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等五个方面。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将劳动教养场所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教养活动,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8、【答案】ABCD
【考点】本题考查自然法学派的思想。
【解析】法律本质方面的具体知识,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一致的正当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所有残暴的法令根本不能称为法律,而只是一群暴徒在集会中通过的规则而已。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霍布斯认为: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他道德。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9、【答案】ABC
【考点】本题考查法的渊源。
【解析】形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即根据法的效力来源不同,而划分法的不同形式,如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据此,答案。B所列法的渊源是按法的效力和地位所作的分类,而不是按照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法的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是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的分类。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据此,答案A表述不正确。国际条约的遵守前提为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答案C错在多了“一切”这个定语。根据《民法通则》中“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政策也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10、【答案】A
【考点】本题考查法的效力。
【解析】此题要求考生掌握关于法律效力的知识点。广义上法的效力即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狭义上法的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我国法律的对人效力:(1)中国公民的效力。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公民在境外也应遵守中国法律并受中国法律保护,但须考虑中国法律与所在国法律的关系问题。(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国法律;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外对中国国家和公民犯罪的,按中国刑法应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什么地方适用和有效。一般说来,一国法在该国主权所及范围内有效。一国主权所及范围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及领空,还包括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如驻外领事馆、在外船舶及航空器。从旧原则,指新法没有溯及力,从新原则,指新法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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