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法押题:国家司法考试考前押密试题答案及解析1(卷三)
试卷三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考点] “三金”的关系及处理原则
[答案及解析] C。守约者一般是按照最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行使“三金”制度。“三金”的关系处理原则:(1)比较“违约金”与“损失”的数额,确定应支付违约金的数额;(2)比较确定的“违约金”与“定金”的数额,确定有利于非违约方的方案。本题中甲公司可以将违约金调高至10万元,然后选择违约金,但要把定金本金取回。所以甲公司请求乙公司赔偿l5万元能使其利益化。C项正确。
2.[考点] 违约责任的承担
[答案及解析]A。《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所以A项正确。
3.[考点]保证;连带保证;保证责任的承担
[答案及解析] C。《担保法解释》第42条第2款规定,保证人的追偿时效从保证人承担责任时起算,所以A项错误。B项中的滞纳金是错误的,这是公权力机关的职权。该法第19条规定,各保证人和债权人未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为为连带共同保证。第20条规定,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责任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没有分担比例的,平均分担。所以C项正确。《物权法》第l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所以,D项错误不当选。
4.[考点]专利侵权的处理考试大论坛
[答案及解析] B。《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l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用。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甲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甲公司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可见B项构成了对该专利权的侵犯。ACD项未构成对该专利权的侵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5.[考点] 著作权;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著作人身权
[答案及解析] A。《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合作作品是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A项错误。乙已死亡,继承人不属合作作者,B项正确。《著作权法》第21条第l款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l0条第l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的l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后第50年的l2月31日。C项正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l5条第l款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版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D项正确。
6.[考点] 著作权归属的认定
[答案及解析] A。《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3条规定,除著作权法第ll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者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著作权法》第11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由此可知,本题中的著作权属于潘某,虽然辗转经过了多人,但都是迷惑选项,故正确答案是A项。
7.[考点] 申请在先原则
[答案及解析] B。《商标法》第2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的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l8条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文件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本题中,甲的申请文件于5月8日寄至,乙的文件于5月5日寄至,所以乙申请在先,虽然甲使用在先,但只有在同时申请的情况下才适用使用在先的原则。故B项正确。
8.[考点]著作权侵权;商标权侵权
[答案及解析]A。《著作权法》第l0条第(5)项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复制权,本题中,甲创作的《大灰狼》已经超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再对此享有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因此,丙的出版行为并没有侵犯甲的复制权,A项说法错误。《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署名权,B项说法正确。
《民法通则》第99条第l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本题中,丙将甲创作的《大灰狼》童话署上丁的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丁的姓名权。因此,C项正确。本题中,乙已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申请注册在“书籍”等商品类别上并获准注册。丙擅自在“书籍”商品上使用“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标权。因此,D项说法正确。
9.[考点]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自然人借贷;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方式
[答案及解析] B。《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或约定不明的,视为未约定。所以AD项均错误。被继承人遗嘱指定遗产归一方所有的,该遗产为一方所有而非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B项正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因此,甲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丙可以要求甲或乙偿还10万元。所以C项错误。
10.[考点]遗产分配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
[答案及解析] C。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无效。在本题中,甲在立遗嘱时,丙还是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而甲未为丙保留必留份,故遗嘱无效。但是依《继承法解释》第37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所以正确选项为C。
11.[考点] 民事权利及其分类
[答案及解析] B。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是广义的对物权,具有物权的属性,只是其客体是无形财产,而物权的客体是有形财产,即特定物,这是两者的区别。商标权具有对世权(绝对权)、支配权的特性,所以A项正确。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而不是请求权,所以B项错误。抗辩权的行使须以请求权存在且提出请求为前提,它随请求权的消灭而消灭,所以C项正确。企业的名称是一种专属权,名称权是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所以D项正确。
12.[考点]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及解析] D。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成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是存在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甲乙双方的青春损失费补偿协议并不是民事法律事实,它只是基于爱情行为产生的附属行为,是法律层面之外的行为,归道德调整。《合同法》第2条也规定,基于结婚、收养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但是如果青春损失费补偿协议中有明确的赠与合同的性质的,可以按赠与合同来办理,当然这是另外一回事,需要结合具体的青春损失费补偿协议来认定。从本题来看,补偿协议中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
13.[考点]委托监护及其责任承担
[答案及解析] A。《民通意见》第22条:“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依此,被监护人甲造成他人伤害,应当由其监护人丁承担,而丙丁有另有约定,所以丙应承担最终责任。此外,被委托人丙若有过错,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4.[考点] 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
[答案及解析]C。依《民法通则》第24条第l款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明确知道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其的死亡宣告。依第37、38条规定,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合法有效,收养关系也合法有效,仅仅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时除外。依第40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财产返还,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第三人可以不予以返还。亦即第三人非法取得的则应返还。综上,C项当选。
15.[考点] 地役权;相邻关系
[答案及解析] D。地役权是指为需役地的需要而对供役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16.[考点]添附;善意取得
[答案及解析] C。添附分为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所谓加工,是指对于他人之物进行加工、改造,使之成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物。在物权法理论上,对于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应当首先从约定。若无约定,则按照加工物新增价值的大小来判断加工物的归属。在本案中,如果乙是善意的,由于乙的加工使得原物价值大增,应该由乙享有对加工物的所有权。但是,乙是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按照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实务中一般认为未经他人同意对其财产加工的,应当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不论加工物新增加的价值较之原物的价值如何,都应由原物所有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本案中乙未经他人许可,故意在他人之物上进行违反所有人真实意思的加工,当属恶意,因此ABD项均为错误的选项。只有C项是正确的。
17.[考点] 留置;质权;善意取得
[答案及解析] B。根据《物权法》第230条、第231条关于留置权的规定,本案中乙对甲的货车进行修理,双方形成了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甲无钱支付修理费,乙依法将货车留置,所以乙享有对货车的留置权。但是,《物权法》第240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可见,本案中,当甲、丙以摩托车交换货车后,乙已不再拥有对货车或摩托车的留置权。那么摩托车是否构成一项新的担保呢?摩托车作为动产交由债权人保管以保证债务的履行,这从形式上符合质押的条件。《物权法》第210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但是,这只是形式的瑕疵,未完成形式的可以通过实际履行来补正。因此,摩托车上的质权也是有效成立的。鉴于乙对摩托车虽不享有留置权,但享有质权,因此可优先受偿。所以B项正确,C项错误。
乙虽然无权处分摩托车,但买受人丁可以善意取得。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购买摩托车应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并没有交代摩托车的登记情况,应认定没有登记。丁购买摩托车的行为按照《物权法》第l06条的规定构成善意取得,因此丙作为摩托车的原所有人不得基于物权的追及效力再要求丁返还摩托车。D项不正确。
18.[考点]优选购买权
[答案及解析]D。主要需要搞清法理,《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里的共有所有权人要优先于他物权共有人,因为所有权是完全物权,其效力要高于用益物权,而承租人仅仅在用益的范围内享有优先权。故D项正确。
19.[考点]不安抗辩权
[答案及解析] B。《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本题中迪美亚丝绸厂听说安泰对外贸易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迪美亚丝绸厂只有在有确切证据证明时才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所以A选项正确。《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该条规定,中止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故B项错误。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故CD项正确。
20.[考点]债权转让;合同解除
[答案及解析] A。《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本题中,甲将其价金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因此转让有效,丙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据此乙就标的物灭失的问题可以向丙提出抗辩。《合同法》第94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履行期届至前,该画灭失,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当然可以解除合同,并得拒绝丙的给付请求。故A项正确。
21.[考点]代位继承;法定继承
[答案及解析] B。首先,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刘某和洪某夫妇书面遗嘱指定“两栋三层的楼房”由甲继承,因此,在遗嘱生效后,甲则有权按照遗嘱的指定获得“两栋三层的楼房”的所有权。但是甲先于遗嘱人刘某和洪某夫妇死亡,因此,该遗嘱不生效。虽然甲有儿子乔乔,但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乔乔不能代替甲作为遗嘱继承人独立继承“两栋三层的楼房”。所以,选项A是不正确的。其次,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继承法》第ll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乔乔作为刘某和洪某夫妇的孙子女,不属于第一顺序或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是,作为刘某和洪某夫妇的子女甲的子女,在甲(乔乔的父亲)先于刘某和洪某夫妇(乔乔的祖父母)死亡时,乔乔依法作为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他的父亲甲继承被继承人(刘某和洪某夫妇)遗产的份额。由于代位继承人只有乔乔一人,因此,乔乔有权独立地与乙和丙两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C、D选项是错误的。需要强调的是:乔乔与乙和丙两人共同继承,不是因为乔乔与乙和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是因为被代位继承人甲与乙、丙有同等的继承权,而代位继承人只有乔乔一人。假设甲有两个子女乔乔和甜甜,那么,两个代位继承人则只能共同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甲的应继份额,也就是说,不管代位继承人人数的多少,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那份遗产。
22.[考点]融资租赁合同
[答案及解析]D。《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所以A项错误。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可知B项错误。该法第250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可知C项错误。该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可知D项正确。
23.[考点]债务承担;债权让与
[答案及解析] B。甲乙丙丁间的三方关系实际上是一个经过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协议。《合同法》第85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故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所以B项错误。同时甲乙丙间的三方关系也具有债权让与的性质,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所以A项正确。债务承担之后,原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若丙不对甲清偿,则甲不得要求乙清偿;若乙对甲清偿,则甲构成不当得利,故CD项正确。三方协议兼具有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的性质,因此丙享有双重抗辩权。这是司法考试不可多得的好题目,实际上是把实践中的民事案件法言法语化,但巧妙地考察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知识点的结合。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站(www.Examda。com)
24.[考点] 建设工程合同;转包;分包
[答案及解析]A。《合同法》第272条第l款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根据该条规定,A选项正确。
《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根据该条规定,禁止承包人转包,所以B选项不正确。《合同法》第272条第3款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根据该条规定,C、D选项不正确。
注意:分包与转包不同,分包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承包人不退出承包关系,并就分包部分的工作成果与分包人一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转包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承包的工程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新承包人,原承包人退出承包关系。我国《合同法》允许分包,禁止转包。
25.[考点]股东权利
[答案及解析]C。《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ABD三项的说法均正确,C项说法错误,因为法律仅规定了股东本人可以查阅公司账簿,其他人,包括股东聘任的人都没有权利查阅公司账簿。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26.[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
[答案及解析]C。《公司法》第3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故C项错误,应选。
27.[考点]发行新股
[答案及解析]D。《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本题中,喜洋洋公司发行的股票票面总值是5000万元,可以不用承销团承销,一家证券公司即可,A项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l35条第l款规赢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因此,B项说法符合法律规定。
《证券法》第36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因此,C项符合题意。由《证券法》第l5条规定做反向解释,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改变了股票所募资金用途的,公司还可以再次公开发行新股,D项说法错误当选。
28.[考点]期后背书
[答案及解析] C。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所为的背书。根据《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故C项正确。
29.[考点]保险金的给付
[答案及解析]B。《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但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故B正确。
30.[考点] 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答案及解析]B。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故B项错误,应选。
31.[考点]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形式;董事会职权
[答案及解析] C。《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2款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第48条第2款规定,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第75条第2款规定,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33条第l款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故应选C。
32.[考点] 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合伙企业财产出质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 C。《合伙企业法》第l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由此可知,张某用技术出资并不违反法律,故A项错误。
该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C项中张某的出质行为无效,故C项正确。该法第34条规定,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故D项错误。
33.[考点] 合伙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合伙的责任承担方式
[答案及解析] D。《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故A项中上市公司并非不能成为合伙人,而是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故A项错误。该法第91条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知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故B项错误。该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C项错误,D项正确。
34.[考点] 公司利润的分配
[答案及解析]C。《公司法》第167条第l款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人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故A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l67条第4款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由此,B项说法正确。《公司法》第169条第2款规定,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故C项说法错误。D项不是法律禁止的,因此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项决议是可以的。
35.[考点] 地域管辖;购销合同中履行地的认定
[答案及解析]C。《民诉意见》第l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此题是采取送货方式,所以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C项正确。{来源:考{试大}
36.[考点]移送管辖
[答案及解析] C。移送管辖即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管辖需注意以下程序问题:(1)移送管辖的次数只能一次。为保证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即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案件,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即使认为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再移送到其他法院或者将案件退回移送法院,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这里的“上级法院”是指自己的上级法院。(2)管辖恒定问题。即受理案件时有管辖权的法院受案后,其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同时,也不得以行政区划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考生须注意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7.[考点] 代表人诉讼;共同诉讼
[答案及解析] A。A选项错误是因为在代表人诉讼中,如果代表人放弃上诉权必须经过被代表人的同意。依据《民诉意见》第l7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当事人提起上诉。可知B项正确。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提起上诉。故C项正确。依据《民诉意见》第189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所以D项正确。
38.[考点]一审程序;回避制度
[答案及解析] C。《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人民陪审员与审判人员有同样的权利义务。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人民陪审员适用于该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6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在人民法院做出回避决定前,高翔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高翔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因此A、B、D三项错误,C项正确。
39.[考点]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答案及解析] D。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形成逻辑一致的证据链条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本题中就损失情况这一待证事实而言,被损毁图书是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因此B项错误。书证是指文字、符号、图案所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理属性,如长短、高低、大小、厚薄、完整与损害程度,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本题中的证据虽然是书籍,但是,并不是用书籍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而是用书籍的物理特征即其完整与损坏程度来证明待证事实,因此,这些书籍是物证而不是书证,C项错误,D项正确。
40.[考点]合并审理的情形
[答案及解析]C。《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据此,可以合并审理的事项分别为:(1)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2)被告提出反诉;(3)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因此ABD三项不选。C项应选,C项表述中其他法院移送来的同一原告、被告的案件不在《民事诉讼法》第l26条所规定的可以臂并审理的事项范围内,不适用合并审理。
41.[考点]简易程序
[答案及解析] D。A项说法正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题意A项不选。来源:考试大
B项正确,《民诉意见》第17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内容,用121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不得自审自记。判决结案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开宣判。"依题意,B项不选。
依据《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举证时限规定》)第2条规定:"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C项正确,依题意不选。
根据《民诉意见》第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故D项表述错误,当选。
42.[考点]宣告失踪
[答案及解析] C。《民诉意见》第l95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有理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此C项当选。
43.[考点]财产保全
[答案及解析] 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因此法院不应当扣押与本案无关的货物,而与本案有关的应当是乙厂在甲厂控制下的配件,所以A项正确,B、C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故D项也错误。答案选A。
44.[考点] 申请再审后的处理
[答案及解析] C。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上一级即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以C项正确。
45.[考点]审判监督程序
[答案及解析]B。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5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因此A项错误。《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B项正确。
《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l9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径行裁定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或者超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应为“裁定”而不是“决定”,因此C项错误。《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因此D项错误。
46.[考点]支付令;债务人异议;留置送达
[答案及解析]A。《民诉意见》第27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乙的住所地为河西区,但经常居住地为小河区,所以应由小河区人民法院管辖。A项不正确,当选。考试大论坛
《民事诉讼法》第l93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l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遇有下列情形,债务人的异议不成立:(1)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书面异议,而是口头表示异议的。(2)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或对清偿期限、清偿方式等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3)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时,超过15日不变期间,才向法院提出异议的。(4)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院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乙打电话表示异议,且以无偿付能力为理由均不构成异议,B项正确,不当选。
《民诉意见》第215条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而甲要求乙给付的是房屋所有权,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支付令申请条件,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92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应不予受理。C项正确,不当选。D项不选,根据《民诉意见》第220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47.[考点]执行程序;案外人异议
[答案及解析] C。根据《执行解释》第l8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A项正确。根据《执行解释》第l7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B项正确。根据《执行解释》第20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C项错误,依题意当选。根据《执行解释》第19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D项正确。
48.[考点]执行的依据
[答案及解析] C。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A、B、D三项正确,C项不正确,依题意当选。
49.[考点] 仲裁协议的效力
[答案及解析] A。仲裁协议效力被耗尽也就意味着当事人不能再通过原来的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该原因包括:(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此时仲裁协议的效力耗尽;(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4)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区别于仲裁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仲裁申请。因此我们可以看出,A、B、C、D选项中的仲裁协议效力均被耗尽,因此都不能再依据原协议申请仲裁。A项认为还可以重新仲裁错误,其他的均正确。所以本题答案选A。
50.[考点]仲裁程序
[答案及解析] D。根据《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第40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但应开庭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是以公开审理为原则的,A项正确。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以及仲裁的审理方式等都由双方当事人合意协商确定;而民事诉讼中审判权是由人民法院行使,其自主决定审判人员的组成,因此B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53条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应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民事诉讼审判组织包括独任制及合议制,案件复杂需经过合议庭评议才能作出,不能以审判长意见为准,C项正确。根据《仲裁法》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可知在仲裁中,申请人只能向仲裁机构申请财产保全,然后由仲裁机构负责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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