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物业管理师>导航 > 备考辅导

2011年物业管理师经营管理精讲班讲义(16)

2011-04-26 06:52:00 来源:中华考试网
-
租赁期限
作为严格的租赁行为,必须有明确的租赁期限。租赁期限的表达应该完整、明确,写明开始和终止日期,并说明整个期限的时间长度。

1.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限将出租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保证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的正常使用;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有权收回房屋;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前需要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收回住宅用房时,同时要做好承租人的住房安置。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屋,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2.在实践中有一些。未定租赁期限的租赁合同。未定租赁期限,房屋所有人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当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予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腾退部分房屋。

3.在写字楼等经营性物业租赁时,租赁期限的条款中常常涉及续租的优先权条款。此条款给予承租户在规定的条件下,有权续约一段时间。优先权条款一般都规定了承租户提前通知的时间要求,也规定了通知形式、递送方式、通知接受人、续约的期限以及租金等等。

4.在某些租约的租赁期限条款中还常常包含了允许承租户在支付罚金后可提前终止租约的内容。有的租约中还有在租约期限到期后给予承租户优先购买该物业的权利。
物业管理师最新更新
推荐阅读
网站首页 网站地图 返回顶部
考试网移动版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788号
excel下载 exc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