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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卫生职称考试之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2010-09-01 17:12:00 来源:考试网
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卫生局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局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国家和本市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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