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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

2010-04-08 14:23:00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问题】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别是什么?实务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雇佣一些临时工,工期一般较短,有时只有三天到五天,我们支付给他们的报酬到底算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呢?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提供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资讯、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理服务的劳务时取得的所得。

  (3)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即个人与被服务单位发生直接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也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其所得也不是以工资薪金形式领取的。

  从您提供的情况看,实务工作中,短期内雇请的临时工,企业一般与之没有连续的劳动关系,一般也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故一般作为支付的劳务报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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